证券代码:300848 证券简称:美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0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瑞新材”)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对首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次变更系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投项目的概述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8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28.18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469,760,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48,737,908.5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21,022,691.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515 号《验资报告》。公司
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原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技术中心项目”已于 2017 年 2 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并于 2018 年 8 月
完成了立项备案。项目实施主体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总投资为 2,100 万元,
建设期预计为 18 个月,其中设备购置 1,980 万元,安装工程 120 万元。该项目属于公司配
套项目,主要用于提升公司研发、分析检测、应用评价能力,提高公司产品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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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本身不产生经济效益。
“技术中心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2,1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2,1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480.70 万元,主要为研发设备购置款,存
放在募集资金账户的金额为 80.47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赎回的本金共计 1,550 万元,故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共计 1,630.47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3、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美瑞新材变更为美瑞新材及其全资子公司美瑞新材料创新中心(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并相应变更实施地点,具体如下表:
项目名称 变更对比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变更前 美瑞新材 烟台开发区长沙大街 35 号
技术中心项目 烟台开发区长沙大街 35 号及中国(山
变更后 美瑞新材及创新中心 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开发区
台北北路 46 号 2 号楼 5 层
创新中心将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美瑞新材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从“技术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转出剩余募集资金作为注资款划转至创新中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创新中心后续实施“技术中心项目”(实际划转金额以划转当天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准)。
上述变更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变更系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技术中心项目”于 2017 年立项,距今已有三年时间。公司一贯重视技术研发,在此
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研发投入不断增加。公司的研发活动受技术和市场需求双重驱动:一方面,公司根据产品的市场趋势进行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把握高端产品、技术的主流方向,近年来公司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产品销量快速增长;同时,市场开拓对技术
研发的配套需求反过来也推动了公司的研发创新。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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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480.70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研发设备。随着研发项目、配套设备、研发人员的逐年增加,现有厂区空间受到限制,已无法容纳“技术中心项目”的进一步实施。
此外,创新中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新材料的技术研发业务,并将与政府、高校进行深度合作,搭建“政产学研”平台,力求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上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技术中心项目”后续由创新中心实施,更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和技术平台优势。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进行的调整,以专门从事新材料技术研发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技术中心项目”后续实施的主体,更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研发综合实力。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公司使用上述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对该募投项目的后续实施主体进行注资,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进一步实施,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变更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用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对其后续实施主体进行注资的相关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上述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对该募投项目的后续实施主体进行注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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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募集资金的使用更能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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