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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7-17

美瑞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MIRACLLCHEMICALCO.,LTD.

                  (烟台开发区长沙大街 3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零二零年七月


                      特别提示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新材”、“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00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667.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6,667.00 万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王仁鸿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生、刘沪光、任光雷、宋红玮、郭少红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股东杭州尚格、杭州瑞创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合伙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其他股东赵玮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仁鸿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以进行减持:①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②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
  4、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承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依照证券市场的当时
有效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且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或者因同一控制而合
并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股东杭州尚格、杭州瑞创、张生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本合伙企业(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承诺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依照证券市场的当时有效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4、本合伙企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若因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其他股东郭少红、任光雷、赵玮的承诺


  1、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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