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0-033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三)9:15-15:00。
2、会议地点: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 1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民忠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93,496,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7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 人,代表股份数 53,070,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40,426,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8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现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3,403,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股份数 3,403,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 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 93,496,6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3785% :
表决意见
议案 表决
选举票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结果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1.01 补选吴荣斌先生为公司第四 93,489,844 99.9927% 通过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补选童东风先生为公司第四 93,499,246 100.0028% 通过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代表股份 3,403,3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246% :
表决意见
议案 表决
选举票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结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1.01 补选吴荣斌先生为公司第四 3,396,552 99.8002% 通过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补选童东风先生为公司第四 3,405,954 100.0765% 通过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刘兵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