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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中船汉光: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0-021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通过电话、通讯及书面方
式向全体董事和相关与会人员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 8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8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董事 4 名,董事游毅、杨联明、陈丽京、冷欣新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因李晨光先生提出辞去第四届独立董事及第四届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职务,拟补选吴壮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董事长张民忠同志提名,在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吴壮志先生为公司董事后,选举吴壮志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吴壮志先生当选公司董事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吴壮志先生目前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作出书面承诺将报名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5 )。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壮志,男,1969 年 6 月出生, 汉族,湖南安化县人,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1 毕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机械工程系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获学士学位;1995 年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电工程系工业自动化硕士学位;1995-1998 在北方工业大学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1998 年成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系博士研究生,2001 年 10 月获计算机软件与理论博士学位,并聘入北京航空
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工作至今,期间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
到香港城市大学制造工程与工程管理系(1 年)和香港科技大学计算
机系(半年)进行访问研究。已发表论文 40 余篇(其中 SCI 检索 7
篇),申报专利 7 项,软件著作权 3 项。为中国宇航学会第七届返回与再入专业委员会委员。

  吴壮志先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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