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40.00 万股。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