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2-092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5 月 31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0.00 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4 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00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5月31日为授予日,以1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1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7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6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以 13.00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 年 5 月 31 日
(二)授予数量:160.00 万股
(三)授予人数:24 人
(四)授予价格:13.00 元/股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被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授予价格并及时公告。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00 元/股。
因此,本次预留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3.00 元/股。
(五)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 的比例
总量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4 人) 160.00 100.00% 0.34%
合计 160.00 100.00% 0.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八)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
第一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的营业收入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3%。
第二个归属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评级结果 S+/S A B C
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四、监事会对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