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截至首次授予日)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提
出离职,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21.78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12 名调整为 108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00.00 万股调整为 1578.2146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永志先生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并同意向
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78.21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