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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在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6-26

首都在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近亲
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  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本制度中涉及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方能适用的条款,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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