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3-039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4)。
(三)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5)。
(四)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5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5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2.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归属数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实施完毕:以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 110,827,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7.3-0.2=7.1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对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捷安高科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程,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