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在认真审阅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之上,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包括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相关人员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15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33 元/
股。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