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2-076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5.4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33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向符合条件
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33 元/股。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未有差异。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所列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15 日
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7.33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4 万
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7.33 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5.4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0.59%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33 元/股
(四)授予人数:75 人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授予日公司
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股本总额的比
(万股) 的比例 例
核心骨干(75 人) 65.4 100.00% 0.59%
注: 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30%
第一个归属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30%
第二个归属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40%
第三个归属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