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阅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3.2.4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
我们一致同意该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该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书龙、马子彦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