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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43 深市 胜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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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胜蓝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23143        债券简称:胜蓝转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 225 号,胜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潘浩先生(董事长黄雪林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及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潘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9,42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6.459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9,420,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6.45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4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0000%;反对 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4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0000%;反对 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舟、邓路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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