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2 证券简称:帝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2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结果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为首次
授予日,以 35.6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90.3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0 人调整为 79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356.2561 万股调整为 354.456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2.1300万股调整为 290.330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