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1.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唐建荣
虞丽新
秦 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