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1 证券简称:康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8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原因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 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变更类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康华生物制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康华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 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510112758779783Q。 用代码 91510112758779783Q。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外:
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修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 工持股计划;
…
修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 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下同)
下同)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修订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修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行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