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3个交易日(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另有要求的,根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