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1 证券简称:康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0-018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华生物”)于
2020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524.55 万元(含税)。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1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70.37 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55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457.70 万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097.30 万元。截止2020年6月10日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99,655.00 万元(本次承销总额人民币 105,555.00 万元,此处为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商承销费用人民币 5,900.00 万元后的款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D10135 号”的《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金额
(万元) 比例
温江疫苗生产基地一期 疫苗生产基地一期建设子项目 62,480.81 63.69%
1 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子项目 10,261.12 10.46%
2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25,355.37 25.85%
合计 98,097.30 100.00%
三、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情况及置换方案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524.55 万元(含
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已从公司自筹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用(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自筹资金支付金额(万元) 本次置换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182.00 182.00
审计费用 265.00 265.00
律师费用 74.20 74.20
发行手续费用 3.35 3.35
合 计 524.55 524.55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含税)的自筹资金事项,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 524.55 万元(含税)。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524.55 万元(含税)。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D10148号”《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为康华生物编制的《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同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