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0 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6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通过。 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并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或非由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独立董事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 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
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股东大会就选举和更换监事进行表决 投票制。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和基本情况。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
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
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
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
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
(四)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
以对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与
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也可
以对某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
部分表决权股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