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含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晓宇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余建平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王秀国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之子王育磊先生。陈晓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余建平担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二人对公司未来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企业文化建设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并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核心,主导了公司发展阶段的人才持续引进、不同发展阶段组织架构的调整、公司各生产基地建设及销售策略的制定等;王育磊先生任职公司营销支持部经理,对公司的日常销售工作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纳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4、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14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7 万股限
制性股票。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