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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0-05-18

浙江力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Linuo Flow Control Technology Co.,Ltd.

    (住所: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 3,408.50 万股,本次
                      发行均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5 月 2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634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5 月 18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宇、任翔、王秀国、戴美春、吴平、余建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以上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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