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5 证券简称:龙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拟回购股份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股。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0.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50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2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0.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5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62%。
5、拟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
6、拟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公司自有资金。
7、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未来上述主体有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 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 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 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情 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受宏观环境及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当前股价目前已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未能有效反映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和经营业绩。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价值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用途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如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拟筹划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存在将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能。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用于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公司将就后续调整事项(如有)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种类
本次回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四)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 40.00 元(含),不超过回购提议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资金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及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0.00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5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25%;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0.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50,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6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或终止回购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发生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八)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最近一年(2023 年 2 月 1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股票最高收盘价格为
48.85 元/股,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23.03 元/股,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48.65 元/股)的 50%(即:24.425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四款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规则具体如下: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要求。”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以当前公司总股本 120,139,00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40.00 元/股进
行测算,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
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完成后
本次回购完成前
股份性质 按预计回购数量下限 按预计回购数量上限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38,152,985 31.76% 38,152,985 31.96% 38,152,985 32.16%
无限售条件股份 81,986,015 68.24% 81,236,015 68.04% 80,486,015 67.84%
股份总数 120,139,000 100.00% 119,389,000 100.00% 118,639,000 100.00%
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
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十)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 200,236.3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4,375.53 万元,流动资产 96,173.25 万元。
若按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按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3.00%,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比重为 5.75%,约占流动资产比重为 6.24%。
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管理层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
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