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5 证券简称:龙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87.5740 万股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47 元/股
4、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91 人
5、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
激励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独立董事陈结淼先生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定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30)。
(四)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3)。
(五)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 年 6 月 12 日。
(二)授予价格:17.47 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
序 获授的限制 占获授限制 占公司当前股本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总额的比例
(股) 的比例
1 熊永宏 中国 董事长 271,740 14.49% 0.23%
2 熊咏鸽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80,000 9.60% 0.15%
3 熊言傲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 2.67% 0.04%
4 朱旭东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60,000 3.20% 0.05%
5 冯加广 中国 董事会秘书、副 40,000 2.13% 0.03%
总经理
6 王振华 中国 总工程师、副总 45,000 2.40% 0.04%
经理
7 何东生 中国 副总经理 51,000 2.72% 0.04%
8 XIONG 加拿大 投资并购总监 36,000 1.92% 0.03%
MEI JIA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142,000 60.88% 0.95%
(合计 83 人)
合计 1,875,740 100.00% 1.56%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熊永宏先生、熊咏鸽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IONG MEI JIA 先生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子。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永宏先生之子 XIONG MEI JIA 先生的配偶李圆女士。
李圆女士自 2021 年 3 月起在公司任职,现担任公司供应链总监。李圆女士在帮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及加强内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及业绩贡献相匹配。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