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监事。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