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2 证券简称:新产业 公告编号:2021-031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 23 号新产业生物大厦 21 楼董事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饶微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766,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970,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1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795,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1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396,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29,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67,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8,76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8,76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1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8,76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8,76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新产业生物研发大厦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8,76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39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6,338,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3%;反对
2,427,7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969,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87%;反对 2,427,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288,76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39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 审议并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8,73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6,338,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3%;反对
2,427,7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4,969,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87%;反对 2,427,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288,76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39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 288,764,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姓名:熊洁律师、何子楹律师
(三)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二)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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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