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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6

新产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32          证券简称:新产业      公告编号:2020-06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 23 号新产业生物大厦 21 楼董事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饶微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3,129,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513,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5,615,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6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124,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893,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

  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89,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73,0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30,856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0,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姓名:李鑫律师、余松竹律师

  (三)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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