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13 号)核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
(A 股)股票 2,830 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7,599,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95,917,215.3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1,681,784.6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63 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扩大产能、调整投资金额并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1 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变更为“年产 7.5 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由金丹科技变更为子公司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丹生物”)。变更前拟使用的募集资金 5,262.18 万元及其利息与理财收益,以及“年产5 万吨高光纯 L-乳酸工程项目”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与理财收益)全部用于“年产 7.5 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金丹生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新增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银行账户作为“年产 7.5 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近期公司、金丹生物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签署协议的资格,故该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金丹生物、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签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11622010120067101,截
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7.5 万吨
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解明、宋乐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金丹生物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