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4-060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人
士代表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1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
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明确清晰。在一次股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2 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
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
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
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
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内容。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3 容。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
并作出决议。 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八条 …
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料或解释。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
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一条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第八十一条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5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一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
…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与第四十七条重复,删除。
6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7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公司董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公司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