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3-117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上市流通。本
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 605,625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497,434,856 股增加至 498,040,481 股。鉴于上述事项,公司注册资本将变更如下:
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743.4856 万元,拟变更为人民币 49,804.0481 万
元。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等实际情况,拟对《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条款 原章程 新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743.485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 804.0481万元。
第二十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7,434,856 股,公司的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8,040,481 股,公司的股
条 本结构为:普通股 497,434,856 股,其他种类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498,040,481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0 股。
独立 董 事有权 向董事 会提议 召开临 时股东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第四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九条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由并及时 公告,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第五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会的同意。
条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会的同意。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不同意召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
义务。
第五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一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监事
会不同意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
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
东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
履行配 合披露等义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设副董事长,由副董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第七十 事长(公 司 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条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 (一 ) 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条 (二 ) 公司的分立、 分拆、合并、解散、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清算; 规则);
(三 ) 本章程的修改 ;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 ) 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或者对 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司形式;
资产 30% ; (四) 分拆所属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