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0-086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 2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公司章程》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1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事项; (十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大会审议: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 形。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保的情形。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3 /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的相
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