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0-021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近日,公司签订了协定存款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6,415,000 股,发行价格为 6.14 元/股。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9,188,1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6,524,844.4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2,663,255.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03 月 24 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出具《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C-0001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前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次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如下:
1、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开办对公智能通知存款业务:约定起始存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按月结息(在约定存期内按双方协定利率付息),结息周期为每月末最后一天至下月末倒数第二天,每个计息周期最后一日为结息日。
2、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约定存款余额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按季结息(在约定存期内按双方协定利率付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3、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约定存款余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按季结息(在约定存期内按双方协定利率付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三、协定存款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签订《北京银
行协定存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以其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20000012049500033097775)办
理协定存款,账户内协定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以日平均余额为准)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
2、协定存款按季结息。账户内超过最低留存额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适用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 45%计息(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有效数字);账户内最低留存额以内(含最低留存额)的存款,按结息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活期存款利率种类及浮动比例以该账户未办理协定存款前账户活期存款适用的利率种类及浮动比例为准。
3、未到期结息日清户时,账户内超过最低留存额的存款,按清户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适用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 45%计息(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有效数字);账户内最低留存额以内(含最低留存额)的存款,按清户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活期存款利率种类及浮动比例以该账户未办理协定存款前账户活期存款适用的利率种类及浮动比例为准。上述情形下的计息期间为上一个付息日(不含当日)到清户日(不含当日)。
4、本合同第二条及第三条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浮动比例应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较低的利率为准。
5、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账户内的全部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6、当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协定存款利率时,需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适用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甲方如有异议,本合同终止。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有权经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后随时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争议,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
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智能通知(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截至本公告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
款方式存放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
方式存放。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签订的《北京银行协定存款合同》。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