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0-015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6,415,000 股,发行价格为 6.14 元/股。公司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9,188,1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6,524,844.4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2,663,255.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03 月 24 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出具《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C-0001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前期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次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如下:
1、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开办对公智能通知存款业务:约定起始存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按月结息(在约定存期内按双方协定利率付息),结息周期为每月末最后一天至下月末倒数第二天,每个计息周期最后一日为结息日。
2、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约定存款余额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按季结息(在约定存期内按双方协定利率付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3、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约定存款余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按季结息(在约定存期内按双方协定利率付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智能通知(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以智能通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办理智能通知(协定)存款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