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贝仕达克 股票代码:30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estek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23栋、34栋、37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〇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仕达克”、“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三)公司股东创新一号、创新二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海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9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萍鼎盛承诺
1、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萍、李清文夫妇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第二大股东奕龙达克承诺
1、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李海俭承诺
1、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
整。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终止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顺序及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第二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5)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
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2、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