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1-050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
告。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2021 年 5 月 20 日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6 月 9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
授予 159 名激励对象 11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77 元/股。其中,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1.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4.9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
的 2.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0 人调整为 159
人,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数量由 119.15 万股调整为 116.65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1.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4.95 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备查文件
1、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