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22-02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拟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9,4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 3.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49,205,000 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登记为准)。
基于上述事项,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需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本修订的条款需以“《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获得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为前提。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修订内控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内控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三、修订对比表
本次修订相关制度如下:
序 是否需要提
制度名称
号 交股东大会
1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是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5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否
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否
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否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1.《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47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149,205,000.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947 万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149,205,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法转让。 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
在卖出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 6 个月以
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 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人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七)有关部门及本规章的其他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有关部门及本规章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交易所备案。 构和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
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