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20-073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聚杰微纤”)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聚杰微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材料”),实施地点由“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农创厂区”变更为“安徽省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30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87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5.07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4,790,9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8,873,1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917,800.00
元。募集资金款项已于 2020 年 3 月 9 日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6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 12,882.65 12,882.65
超细纤维无尘超净产品建设项目 8,484.67 6,372.08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65.00 6,265.00
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7,072.05 7,072.05
合 计 34,704.37 32,591.78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9 月 8 日,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640.5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 实际投 募集资金
资金额 资金额 投资进度
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 12,882.65 619.44 4.81%
超细纤维无尘超净产品建设项目 6,372.08 21.10 0.3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65.00
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7,072.05
合 计 32,591.78 640.54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因安徽郎溪十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较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农创厂区具有更为优越的管网、热能、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可以大幅提高生产效率,节省生产成本,公司“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拟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调 整 前 拟使用募集 达到预定可
项目名称 后对比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资金投资额 使用状态日
(万元) 期
超 细 纤 维 江苏聚杰微 苏州市吴江
面 料 及 制 调整前 纤科技集团 区松陵镇农 12,882.65 2022-06-30
成 品 改 扩 股份有限公 创厂区
建项目 司
安徽聚杰微 安徽省郎溪
调整后 纤新材料科 县十字经济 12,263.21 2022-06-30
技有限公司 开发区
截至公告日,“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农创厂区已投入金额 619.44 万元,主要用于设备的采购,现已投入试用,不会造成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的浪费。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旨在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升生产效率。此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项目实施内容及项目经济效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变更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计划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12,263.21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安徽新材料提供借款,
用以实施“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及资金需求,在上述借款金额范围内向安徽新材料分批次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三年,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该款项可自动续期,也可提前偿还。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
六、相关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2、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增强公司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安徽新材料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聚杰微纤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光大证券对聚杰微纤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相关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