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2-116
债券代码:123127 债券简称:耐普转债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10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为一审判决,本次开庭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事项未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收江
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赣 02 知民初 43 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安徽天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称公司产品侵犯了原告两项专利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8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是一家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并从事磨机用橡胶衬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
企业。于 2017 年申请了名称为“半自磨机复合衬板(二)”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730527459.1)并获得授权、于 2020 年申请了名称为“用于自磨机和半自磨机的橡胶金属复合格子板”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2022262449.9)并获得授权。
原告称多个客户向原告反映公司正在向其推广和销售公司生产的成套磨机复合衬板产品,而该产品与原告的上述两项专利产品相同。因此原告向江西省景
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称公司产品侵犯了原告上述两项专利权。
三、判决情况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开庭审理此案。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赣 02 知民初 43 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耐普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并销售了相同产品,且天益公司无证据证明耐普公司超出原有范围制造销售,耐普公司的先用权抗辩成立。故耐普公司制造销售被诉复合格子板、被诉筒体衬板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天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安徽天益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被申请财产保全情况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 1000 万元整。鉴于此次判决结果,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司法冻结银行账户的申请。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件为一审判决,本次开庭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事项
未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赣 02 知
民初 43 号】;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