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SFOILLESS BEARING CO.,LTD.
(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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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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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 阅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
址 www.zqr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
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周引春(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
顾美娟(公司董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4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事)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 2020
年8月18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
(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周引春(公司董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5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事长、总经理) (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发行人的控股
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
人之股份的意向。
(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地位的前提下,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
份的可能。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
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
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
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
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
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浦志林(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6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 2020
年8月18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
复权后的价格。
(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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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
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
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
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
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
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腾飞投资
顺飞投资
1、关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