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4-027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所作出决议; 议事规则);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保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保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30%的事项;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监事会的同意。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用途。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
……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
第一百〇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〇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一名为 的要求,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会计专业人士。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