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3-002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2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玉镜路12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屹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43,877,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为40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人,代表股份数为43,865,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1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数为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877,1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875,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875,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875,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宋婷婷律师、冯天成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