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2-041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2、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通过内部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公布了《安徽
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
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
7、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1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 3 名原激励对象当选监事、4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 85 名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及 7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4,5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
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8、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9、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分别为 41.496元/股、40.7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0、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 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即2022年8月8日前)内完成确定激励对象。
由于公司未在上述期间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预留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