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1-012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项。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东大会审议通过: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过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担保情形。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事审议同意。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议同意。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
防范风险。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比例不得低于 10%。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股东大会通知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日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
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一百〇四条 第一百〇五条
…… ……
(五)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五)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