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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58 号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2 日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
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并于 10 月 10 日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
罚金 20 万元。 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10 月 19 日提起上诉。黑龙
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2月 16日终审裁定撤销上述刑事判决,
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1 年 4 月 3 日,黑龙
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定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
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你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并于 6 月 11 日收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
审裁定。 你公司直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 1 月 21 日才开始披露上述
涉及刑事诉讼以及判决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2.5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
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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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