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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关于分公司收到刑事判决裁定未及时披露的致歉公告之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玉禾田:关于分公司收到刑事判决裁定未及时披露的致歉公告之补充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1-005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收到刑事判决裁定未及时披露的致歉公告

                      之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披露《关于分公司收到刑事判决裁定未及时披露的致歉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04),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对该事项进行梳理,关于案件情况进行补充披露,现将补充后的致歉公告予以公告。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樊凤君。

  原审被告人:樊凤君

    (二)案件概述

  佳木斯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2 日收到桦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
黑 0822 刑初 99 号,判决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被告人樊凤君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准备相关证
据后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终审裁定,认为辩护
人提交的书证材料、准予注销通知书、营业执照,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对佳木斯分公司的量刑,应予以查明,故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2 刑初 99 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公司通过查询相关文件及询问佳木斯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到分公司及樊凤君涉及刑事案件。在此过程中,公司认为佳木斯分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处罚金额较小,对公司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未最终判决,公司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未及时进行披露,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公司将强化内部信息上报、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上述刑事案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黑 08 刑终 156 号。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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