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零二三年四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6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差异的说明...... 7
(三)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8
(四)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8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10
(六)结论性意见...... 10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一)备查文件...... 11
(二)咨询方式...... 11
一、释义
泰林生物、本公
司、公司、上市公 指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指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 指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批
类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
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
条件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泰林生物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泰林生物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泰林生物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通过现场公告展示的方式
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
的异议。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3、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泰林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年 5月 18日实施完毕且 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由939,000股调整为1,953,12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100,400股调整为 208,832股,并将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41.66元/股调整为 19.6539元/股。
另外,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5 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取消归属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9,440 股,并作废处理。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 87 人调整为 82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由 1,953,120 股调整为
1,863,680 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泰林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调整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