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证券。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外担保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超过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的其他担保事项。 其他担保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的意见及理由。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不得变更。 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顾问报告。 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务所;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会审议;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构;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行征集。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式进行征集。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第一百二十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
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租入或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