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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林生物: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8

泰林生物: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3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公司12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大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182,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970,000股的69.62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6%。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1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978%。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9%。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908%;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6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6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6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7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 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162%;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6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7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曹丽慧

  (三)结论性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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