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2 证券简称:易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00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 3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4,016.7029 万元变更至 14,013.7029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4,016.7029 万
股变更至 14,013.7029 万股。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步对《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部分条款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16.7029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13.7029 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超越,追求完美;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为先,诚信为本;创
信为本,创新为魂。 新为魂,团队协作。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16.7029 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13.7029 万股,均为普
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以及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其他财务资助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
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相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建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