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2 证券简称:易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情况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陈飞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飞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陈飞先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陈飞先生的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更具完整性、连续性,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之前,陈飞先生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69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陈飞先生离任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承诺进行管理,也将继续履行其已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
公司及董事会对陈飞先生在担任董事会董事职务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选举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作,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
三届董事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提名委员会资
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天才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董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原审计委员会委员高军鹏先生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后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推举董事柴明华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与胡庆先生(主任委员)、薛志坚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他委员会委员组成不变。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吴天才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 格,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等情况。本次选举非独立董 事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1 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天才先生: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曾任深圳市欧达可精机有限公司 CNC 部技术员,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机械工程师、项目组长、事业一部经理、事业一部总监;2016 年 9 月至 2022
年 6 月,担任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事业部一部总监;2023 年 5
月至 2023 年 8 月,担任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中山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吴天才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 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 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上述董事
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