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812 深市 易天股份


首页 公告 易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级筛选:

易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9-12-23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Shenzhen Etmade Automatic Equip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西部工业园第一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93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1,938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1.4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12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751.17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2 月 23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一、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易天恒、机构股东九洲创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本公司股东同创伟业、深圳弘信、易天祥、易天达、康宏刚、陈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除上述锁定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康宏刚、陈飞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柴明华、高军鹏、胡靖林承诺:

  “1、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易天恒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在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出售全部不存在转让限制的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同创伟业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有意减
持最多 100%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本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成功,则发行前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因素出发,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①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B、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C、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③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④在满足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余情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政策的修改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余情况、资金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以及外部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